海南事业单位申论热点:天津大妈案不是一桩孤立的案件
2017-02-07 15:05 海南人事考试网 http://www.nsk-thk-iko.com/ 文章来源:海南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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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欣慰的是,大妈赵春华终于可以回家过年了”,昨日,农历除夕前一天,“天津大妈”赵春华非法持枪案传来好消息,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改判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赵春华当庭获释。
一起轰动全国的仿真枪案,在中国传统佳节到来之前以这样“打折”的方式收尾,无论如何都是一件好事,对当事人一家尤其如此。据报道,天津气球射击摊案涉案13人,原有8人取保候审,赵春华被判缓刑后被羁押的其他4人也被取保获释。
回家过年,作为最传统的中国信仰与人情,在此刻与现代司法的程序与判例汇在了一起。律师说,“这个判决比一审判决多了一些人情味”,人常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人也常说“法不容情”,在这两句看似矛盾的俗语中间,从古至今一代又一代人辩了很久。归根究底,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为社会公众所遵奉和信守,源于法律来自社会生活的道德与规则的自然归纳和底线认同。
仿真枪案的话题,在全社会引发广泛讨论与争议,看起来是枪支鉴定标准之争,本质上也是法律适用与社会共识之间的讨论。那些在平常人眼中的玩具“枪形物”,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类犯罪,存在诸多认知错位。此时此刻,由仿真枪案当事人得以缓刑获释,以慰藉家人期盼团圆的心情,也可看到各方司法职守在法律底线之上的坚持和努力。
什么时候社会须护持“法不容情”的原则,什么时候公众又期待“法亦容情”的宽待,用仿真枪案二审判决书中的表述来说,即“主观恶性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值得强调的是,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司法标准在刑诉法层面不仅是缓刑的法定要件,也是包括取保候审在内多项强制措施的衡量要素,正如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中所言,“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在天津赵春华案二审阶段,辩护律师曾向法院提交取保申请,遭到拒绝。在制度层面,取保候审被拒可能只是口头告知,而无书面和详尽的说理,这与新一轮司法改革强调司法说理的目标仍然有差距。社会危害性到底是大还是小,司法判断应有法定程序作约束,整个司法流程之中,需要更多像庭审阶段那样有严格程序约束的环节,除了取保,还有诸如再审决定等,这本身也是“看得见的正义”的内在要求。庭审告别虚化是仍须努力的目标,非庭审程序诉讼化、有法定程序约束同样是具体的改革目标。
看得见的正义,不迟到的正义,公众对于正义的追寻本身就表明对法治的信心犹存,以及在具体司法运行中法律从业者对法律标准的遵奉和准确适用。仿真枪案二审判缓刑,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一审判决的修正。《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中,“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依然是枪支认定的标准,但这一标准缺乏具体、权威、经过立法程序讨论的适用规范,司法实践中类似仿真枪案的判决依然存在着地区间的认识和适用差异,现在来看依然是立法需要通盘解决的问题。具体的仿真枪案之外,有仿真枪引发的标准问题,这是当事人缓刑获释、回家过年的温情之外不能忽视的。
赵春华案不是孤立的一桩案件,还有其他仿真枪案正在程序之中,司法如何对待社会成员的某种行为,应有明确、统一的态度和标尺。在广州已有王国其案的无罪判决,在福建有刘大蔚案的再审进展,在鞍山也有预备役军官于萌仍在等待,这是仿真枪系列案件在制度层面有待统一立法解决的大背景。国之命,在人心,法之基,也在人心。在法律制度建立并得到信守的过程中,需要不断有优良的司法在其中秉公运转。“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宏大的改革目标,更是微小而具体的公共体验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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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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