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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之正确使用公文文种(2)

2017-03-30 11:00 海南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海南公务员考试网

  它们都是上行文,常常被混淆使用,但实际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两类文种。

  1.行文目的、作用不同。请示旨在请求上级批准、指示,需要上级批复,重在呈请。报告重在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一般不需上级答复,重在呈报。

  2.呈报时间不同。请示要事前行文,报告一般在事后或者工作进行过程中行文。

  3.主送机关不同。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而且一般必须逐级上报。报告有时可有多个主送机关,如情况紧急需要上几级领导机关尽快知道的灾情、疫情等等。

  4.受文机关处理方式不同。请示均属办件,收文机关必须及时处理,明确作答,限期批复。报告均属阅件,收文机关对其不作答复。

  5.涉及内容不同。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指示,凡是下级机关、单位无权解决、无力解决以及按规定应经上级机关批准认定的问题,均可写为请示。而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6.写作侧重点不同。它们虽然都要陈述、汇报情况,但报告的重点就在汇报工作情况,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而请示中陈述情况只是作为请示原因,即使反映情况所占篇幅再大,其重点仍在请示事项。

  正因为有上述区别,绝不能把向上级请求批准、指示的请示写成报告,也不能写为请示报告。

  (四)请示与函(请求批准函)

  这里的函专指用于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函。请示和请求批准函都可用于请求批准,但使用时有严格的区别。

  1.类型不同。请示是上行文,函是平行文。

  2.主送机关不同。请示是向有领导、指导关系的上级机关行文;而函是向同一系统平行的和不相隶属的业务主管机关行文。

  3.内容范围不同。请示既可用于请求批准,又可用于请求指示。函主要用于请求批准涉及业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4.受文机关复文方式不同。请示的受文机关以批复表明是否批准或作出指示。函的受文机关只能用函(审批函)表明是否批准或作出答复。

  (五)批复与函(审批函)

  这里的函专指用于有关主管部门发出的审批函。批复和审批函都可用于审批有关事项,但使用时有严格的区别。

  1.类型不同。批复是下行文,函是平行文。

  2.主送机关不同。批复是向有领导、指导关系的下级机关、单位行文;而函是向同一系统平行的和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行文。

  3.内容范围不同。批复既可用于作出批准,又可用于作出指示。函主要用于审批涉及业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六)规划与计划

  规划、计划都属计划类文种,但在使用上有区别。

  规划是时间较长、范围较广、内容比较概括的长远计划,常常是对工作方向、目标提出提纲式、原则性的计划。

  计划则可用于各种情况、各种场合。但从时间角度来区分,年度内常用计划;从机关单位的层级来区分,基层单位常用计划。其内容更为具体,通常包括目标任务(做什么)、工作措施(怎么做)、步骤时间(什么时候谁做)、督促检查(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七)法规、规章与管理规章(规章制度)的区别

  尽管法规、规章与管理规章(规章制度)在写作上有一些共同特点,但它们毕竟是外部结构相似而性质极不相同的两类公文。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

  1.效用不同。法规是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违反法规就是违法行为;规章也具有法律效力。而管理规章是行政文书,具有行政效力、组织效力或纪律效力,违反管理规章(规章制度)就是违政违纪行为。

  2.作者的限定范围不同。法规不是任何机关、团体、单位都可制发的,它的作者有严格的限定。按照有关规定,行政法规中的部门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专指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一般为计划单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的作者也有限定性,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而管理规章的作者范围十分宽泛。所有的机关、单位、团体都可以制定。

  3.制发程序不同。法规有法定的严格的立法程序。行政法规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总理审批,然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预案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要按《组织法》、 《立法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地方法规,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规章应按《组织法》、《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立项、起草、审查后决定并公布、上报备案。其中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管理规章只须经相应的党政机关、单位、团体领导审批,或者经有关会议通过即可发布施行。

  4.文种不同。法规规定用条例、规定、办法等文种,其中条例只能作法规(党内文件中的条例例外)。行政规章一般用规定、办法。而可作管理规章的文种比较多,如规定、办法、章程、守则、规则、准则、细则、规程、制度、公约等。

  正因为法规、规章与管理规章文书有这些不同,因此不能把他们混为一谈笼统地称为法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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